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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大木匠木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区的绍兴大木匠木业有限公司使用厂房建筑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阶次,决定给予绍兴大木匠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绍兴大木匠木业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9年4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8
    决定机关 上虞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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