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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214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3827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3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7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9.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3.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1.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9.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7.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5.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1.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9.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7.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5.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4.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40万元;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0.40万元; 二、被告杨明、被告孙忠敏对上述各笔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原告高玉新可申请法院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含本息,剩余款项的计算方式同第一项); 四、本案律师费249,475元,由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高玉新支付; 五、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8,6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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