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食药监食罚〔2020〕100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71条第1款第0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71932元;2、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14386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2 |
决定机关 | 朝阳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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