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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厂区西北侧临时煤场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致使装卸煤时产生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1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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