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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城市天红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67****9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3284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恢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8999828.92元、代偿资金占用费896382.96元(自代偿次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8年8月8日)、违约金99598.11元(自代偿次日起按月利率0.2%计算至2018年8月8日)、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10809.99元。2018年8月9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桐城市天红时装有限公司、桐城市天红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天红置业有限公司、桐城市凤润置业有限公司、倪红、吴江玲、倪明、胡凤英对被告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65元,减半收取计40933元,由被告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桐城市天红时装有限公司、桐城市天红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天红置业有限公司、桐城市凤润置业有限公司、倪红、吴江玲、倪明、胡凤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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