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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64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3773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35119.86元,合计10235119.86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江苏恒昌镜业有限公司、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恒昌镜业有限公司、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8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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