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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64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1民初1021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恢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告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朱今瀚、魏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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