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684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4929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48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0-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899.374782万元,给付截止2017年10月18日的欠息441.18589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248%给付逾期利息、复利至借款清偿止;二、被告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陈萍、贾寒涛、彭卫华、王芳对被告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彭卫华、王芳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担保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8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4428元,由被告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陈萍、贾寒涛、彭卫华、王芳对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上述费用连同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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