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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466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112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4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19-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17500000元。支付利息110049.99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200000元。 三、被告顾俊、陈芳、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11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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