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466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5441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1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9-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为204803.07元,2014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4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为154394.76元,2014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在17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江苏江南绿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为154394.76元,2014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在17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魏国和、唐春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被告朱今瀚、魏屹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为154394.76元,2014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628元,由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绿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朱今瀚、魏屹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