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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64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181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3849万元并支付利息1820501.55元(计算至2020年9月2日),合计40310501.55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卫华、王芳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韦冬娣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076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万9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卫华、王芳、韦冬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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