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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卫公罚〔202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泳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2021年7月9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裴轶从事教练员工作。2.2021年8月11日经营期间1项水质卫生指标(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2092000112001002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10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3
    决定机关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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