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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百龙伟业塑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寅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214J
    执行依据文号 (2009)青民初字第164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恢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市成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龙之家门窗世界有限公司、天津百龙伟业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终止。 二、被告天津百龙之家门窗世界有限公司、天津百龙伟业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成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租金60万元。 三、被告天津百龙之家门窗世界有限公司、天津百龙伟业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成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租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成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0元,此款由被告天津百龙之家门窗世界有限公司、天津百龙伟业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全部负担。鉴定费6000元,此款由原告天津市成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天津百龙之家门窗世界有限公司、天津百龙伟业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各负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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