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2239****46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2民初1185号 |
案号 | (2021)湘0112执9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万元; 二、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止的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损失1 563 333元(2018年4月20日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的利息损失,仍以未退还保证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财务缔约成本、停工等各项损失合计1220万元; 四、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出的保险费用20 700元; 五、驳回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 5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6 513元,由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 132元,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 3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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