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兰井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9377****92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民初307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12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北君臻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君臻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有权对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开平银河路四轧对面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为:唐山市房权证开平区(私)字第20730(一)、(二)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唐国用(2007)第35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君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与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的利息128.6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项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有权对被告徐征所有的坐落于滦南县兆才大街南侧、曼城住宅小区以东的房产和地块(房产权证号为: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S20142799号、第S20142800号、第S20142801号、第S20142802号、第S20140827号、第S20140828号、第S20140829号、第S2014083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倴国用(2014)第0591号、第0592号、第0593号、第0594号、第0199号、第0200号、第0201号、第02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徐征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以3300万元为限。徐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33元,由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君臻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