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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娇美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清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7****1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18144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2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娇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茶山昌发布料经营部支付货款454655.2元及利息(以454655.2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茶山昌发布料经营部对被告李清丽、后胜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9.91元,由被告东莞市娇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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