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印永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854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刑初186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12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18-07-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印永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印文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公安部门未扣押的被告单位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33.5066万元,在查明被告单位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分别发还给集资参与人殷奇明人民币85万元、殷红人民币497.25万元、朱承祥人民币25万元、孙宏人民币8.25万元、薛曙光人民币177.32万元、薛敏人民币171.4万元、郝建国人民币40万元、徐美根人民币27.875万元、陈鹏纪人民币109.375万元、陈亚平人民币34.3万元、潘明人民币36万元、许征义人民币8.5万元、孙剑武人民币260万元、芮金余人民币16.2万元、陈新兰人民币2万元、张建宏人民币49.17万元、杨余华人民币18.4万元、黄铁成人民币39.4666万元、徐志玉人民币2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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