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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印永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854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3民初5140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4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8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招娣、张妍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印永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招娣、张妍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马招娣、张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祥升公司负担76800元,被告印永晨负担23000元(上述款项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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