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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青)行罚决字[2017]115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员登记在登记本上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铬酸钾分析纯和重铬酸钾基准试剂的数量与实际存放的数量不符,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被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0
    决定机关 淳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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