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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盛亮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258****363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4711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4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盛亮机械有限公司、郭延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480664.66元及该款截止2020年7月1日按约计算的全5部应付利息22768.50元,合计503433.1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全部利息。二、被告冀亮对上述被告常州盛亮机械有限公司、郭延风应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的全部借款本息在603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441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88元,由被告常州盛亮机械有限公司、郭延风、冀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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