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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阳昌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续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4566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岱商初字第135号
    案号 (2016)鲁0911执1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岱岳区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3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阳县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2183.59元及截止到2015年8月21日的借款利息257892.06元,自2015年6月22日之日后延付期间产生的利息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宁阳昌旺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新军、赵莉、续宁、徐传国、李道久、李爱荣对被告宁阳县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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