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静处〔2020〕06201900178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4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0 |
| 决定机关 |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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