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廖清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3154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6666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25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日期 | 2017-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艳支付所欠借款1260000元及210000元利息(利息以年利率20%为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艳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为标准计算);三、被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晓农、邓光伟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晓农、邓光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晓农、邓光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8元由被告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晓农、邓光伟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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