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9年3月18日对位于海淀区温泉镇的海淀区“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翠湖科技园HD00-0303-6019、602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二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和2019年3月25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魏志辉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北京精正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你单位是该工程的基坑支护、降水和地基处理工程专业承包单位。该工程于2018年12月7日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支护桩基本完成,正在进行土方开挖,局部正在进行基础桩施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该工程施工现场钢筋加工区电焊机的电缆线路未双线到位,现场采用了钢筋支架代替该电焊机二次线的地线使用,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5.4条的规定;2、该工程临时用电工程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该工程出入口处分配电箱的三相四线制配电出线回路采用了5条单独的三芯电缆代替1条五芯电缆使用,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2项安全隐患,且存在1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可能导致触电伤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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