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相城区申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69****493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2756号 |
| 案号 | (2019)苏0507执21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93.4438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2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该款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及未归还本金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7月起至2020年4月每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本金500万元及未归还本金产生的利息,被告定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493.4438万元及未归还本金产生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37248815.54元,上述款项被告定于2019年7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20日前归还300万元,余款4248815.54元被告定于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如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未履行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858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