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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相城区申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09号
    案号 (2016)苏05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6-08-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4886007.08元及利息(以4265511.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以10620495.58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9日起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35581元。 三、齐理卫、袁欢滨、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齐育逸、刘小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9886007.08元及相应利息、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太仓市润卓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于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宇家具厂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的房屋所有权及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灵峰村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或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889元,由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宇家具厂、齐理卫、袁欢滨、齐育逸、刘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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