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市监不处〔2017〕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本案举报人和当事人达成和解,事后申请撤回并追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22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茹茹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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