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永运罚决字[2020]第33078451201000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
| 行政处罚内容 | 接举报,2020年01月02日11时04分,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永二线永康市兴达钢带公司门口地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章军浙驾驶浙G.67257特殊结构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95瓶,每瓶30公斤,共计2850公斤从永康市大徐村地段到永康市清溪村。该车押运员龙批发未能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经调查核实,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聘用的押运员龙批发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8 |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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