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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0707****41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81290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4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PAZL1058-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PAZL1058-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架号LGAG4DY39F3000866,发动机号F1000625,车型DFL4251AX16A,车牌号:蒙B80103;杨嘉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架号LML940C36F0000056,车型LHL9403CCYA,车牌号:蒙B1C05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架号LGAG4DY37F3000865,发动机号F1000631,车牌号:蒙B80100,车型DFL4251AX16A;杨嘉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架号LML940C34F0000055,车型LHL9403CCYA,车牌号:蒙B1C36挂),并协助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644,538.29元(已扣除保证金108,790元),截至2017年6月26日的违约金20,000元,以及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   四、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   六、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周大兵、陈水莲、海德龙、罗婷、海有元对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五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周大兵、陈水莲、海德龙、罗婷、海有元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206.28元,由被告内蒙古北立新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周大兵、陈水莲、海德龙、罗婷、海有元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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