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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55****21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11民初3051号
    案号 (2021)豫0291执1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家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截止2020年9月16日的借款本金430479.58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朱家威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律师服务费22744元; 三、被告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家威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4.42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朱家威、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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