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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55****21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11民初3205号
    案号 (2020)豫0211执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剑、孙国成债务本金1911012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孙剑、孙国成已经交付的专项维修基金13715元及利息(以1371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9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物业费4938元、电费50元、水费200元;上述共计5188元及损失(以518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9月30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孙剑、孙国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20元,由被告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32元、原告孙剑、孙国成负担88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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