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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内容 因你(单位)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0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责令你(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月底前将上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因你(单位)逾期未提供2019年05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且自2019年06月15日起停止经营,我局于2019年07月08日向你(单位)确认的地址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62号):限你(单位)收到本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员工2019年05月至06月的工资,并将本改正指令书的内容告知全体员工,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书面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止2019年07月30日,你(单位)逾期未执行上述限期改正指令书,既未支付清拖欠员工的工资,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调查)笔录,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的相关材料,执法音视频(图像)资料,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6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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