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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9月14日,该单位因拖欠员工的工资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因逾期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南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11号)。2019年03月11日,劳动部门在主动监察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03月21日向该单位出具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责令该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月底前将上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9年04月11日,该单位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03号)。2019年06月14日,因该单位逾期未按规定提交2019年04月的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我局向该单位确认的地址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49号):责令该单位于2019年06月20日09时前支付清员工2019年04月的工资,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至2019年06月20日09时,该单位既未依法提供2019年04月的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书面报送书面材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的相关材料,执法音视频(图像)资料,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执行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第0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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