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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9月14日,你(单位)因拖欠员工的工资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因逾期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南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11号);同年9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监令字[2018]第06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责令你(单位)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至2018年12月。2019年以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接到你(单位)员工反映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2019年0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并送达了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2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03月18日前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指定材料。你(单位)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部分材料。因你(单位)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0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月底前将上月考勤、工资单及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9年03月28日,你(单位)补交了剩余材料并接受了询问,同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2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你(单位)于2019年04月03日前足额发放2019年01月工资并将本限期改正指令书内容通知全体员工,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止2019年04月04日,你(单位)既未足额支付清所有员工2019年01月、02月的工资,也未依法向我局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凭证。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劳动保障监察人(单位)报送材料接收清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工资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关于2019年春节放假的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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