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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市监城东处〔2018〕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莲子,其药品性状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二.处以罚款700元;三.没收扣押在案的14罐莲子。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9
    决定机关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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