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字[2020]3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4010123123463XX法定代表人:李德俊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淘金街2号成立日期:1995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2020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广州市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48号的“淘金半山豪庭”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及相关信息、未明确标示已销售房源、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不一致的行为。为查清案情,本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如下:(一)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及相关信息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当事人对外销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48号项目名称为“淘金半山豪庭”的商品房时,未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二)未按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予以明确标示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当事人对外销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48号项目名称为“淘金半山豪庭”的商品房时,在销售场所使用空白的控销表,未明确标示已销售的房源。(三)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不一致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当事人对外销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48号项目名称为“淘金半山豪庭”的商品房时,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不一致,缺少“销售状态”、“优惠折扣及其条件”等项目。另查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的穗房预(网)字第20200166号《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显示当事人预售房屋(住宅)共计350套。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你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4、穗房预(网)字第20200166号《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你公司《销售价格表》;6、广东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制作样式。本局于2020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听证,本局于2020年12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经过了陈述申辩、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意见等环节,在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我局认为本案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处罚幅度适当,决定维持原处罚建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其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者电脑查询等其它标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因此,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一套一标对外销售。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及相关信息、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未明确标示已销售房源、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物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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