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20372****87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72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苏72执3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余款123,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1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延误费损失14,000元;三、驳回原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原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0元,被告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原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本院退还2820元;被告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3100元,本院账号:623263610013642388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古南都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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