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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春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97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2686号
    案号 (2016)皖1523执1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石春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先财、朱延峰财产转让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 二、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石春能还应支付其于2014年12月18日已支付的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5.6%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杜先财、朱延峰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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