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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春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97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舒民二初字00518号
    案号 (2016)皖1523执1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1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曹成蕊欠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2月28日归还50000元,2016年7月30日归还5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归还40000元。 二、上述借款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每次还款均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款日至,利随本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6月10日直接支付原告曹成蕊。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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