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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春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97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字第528号
    案号 (2016)皖1523执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柏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査小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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