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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1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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