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1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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