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赫章县金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锁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1036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527民初133号 |
案号 | (2016)黔0527执3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赫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日期 | 2017-03-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赫章县金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贷款1083979.85元,并以该未偿还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支付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2016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未偿还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3.5%记收复利,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记收复利至贷款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但收取的利息、罚息、复利之总和不能超过以本金1083979.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前述款项定于2016年7月1日后每月偿还10万元本金及剩余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至1083979.85元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上述第一款项由被告锁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对位于贵州省赫章县妈姑镇工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享有抵押权,若被告贵州省赫章县金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对该国有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案件受理费14556.00元,减半收取7278.00元,由被告贵州省赫章金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锁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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