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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运政罚〔2022〕019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4日16时4分,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沪昆高速衢州西收费所对浙HB725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1月25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汪水全的询问笔录、乘客身份证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出站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5
    决定机关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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