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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57****62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连商初字第0039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400万元及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从2012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30日止),于2014年1月30日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400万元及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从2013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30日止),于2014年5月30日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从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30日止);二、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铖夏投资有限公司、傅俊铖、陆修兴、陈美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还款,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江5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铖夏投资有限公司、傅俊铖、陆修兴、陈美菜同时应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就未偿还本金部分支付罚息;四、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西、银珠路北连国用(2011)第LY004097号面积为73958.6平方米的土地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119900元减半收取为5995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400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铖夏投资有限公司、傅俊铖、陆修兴、陈美菜连带负担,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六、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盖章或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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