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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俊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382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港民初字第01976号
    案号 (2016)苏0703执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2
    发布日期 2016-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应红、虞小良农民工工资及合同履约保证金19844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余应红、虞小良要求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280元由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8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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