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经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0382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0568号 |
案号 | (2015)海执字第040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9 |
发布日期 | 2016-05-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连云港市恒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6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扣除已付10000元)。 二、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地山建筑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光豪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张坤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田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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