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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应急罚〔2021〕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和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23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湾新区九塘路73号的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双诺电器内)进行现场检查,分公司负责人高全领陪同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汽车水箱,生产工艺需要使用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二楼易燃气体(丙烷、乙炔)动火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二楼丙烷、乙炔使用处电器设备不防爆,以上行为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的要求不符,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二楼车间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并上锁,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据照片3张,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04日对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使用的丙烷(CAS:74-98-6)、乙炔(CAS:74-98-2)均为危险化学品。公司二楼易燃气体(丙烷、乙炔)动火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二楼丙烷、乙炔使用处电器设备不防爆,以上行为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的要求不符,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二楼车间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并上锁,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20]102号),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完成。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新)应急检记[2020]1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20]102号)、负责人高全领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资料证明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二楼车间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并上锁,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上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21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锁闭安全出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经案审组集体讨论决定,现对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上述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合并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决定机关 宁波杭州湾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穆怀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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