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006****907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209号 |
| 案号 | (2020)苏0812执25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淳泰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6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835451.41元,并以2835451.4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0日起向原告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盱眙金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反担保责任;三、被告丁加军、岳仕彬在原告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淳泰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各自按照三分之一比例向原告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担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84元,由被告江苏淳泰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盱眙金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丁加军、岳仕彬负担。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苏淳泰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加军、岳仕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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