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006****90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0民初239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9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高和平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100519.23元,共计1700519.23元于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在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4508元,被告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高和平负担20700元(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已预交246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9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30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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