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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晓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537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0民初5499号
    案号 (2018)苏0830执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462182.24元及从2016年9月2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8.453%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盱眙平易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桑平平、孙美珍、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49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盱眙平易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桑平平、孙美珍、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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